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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21-01-29 18: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教职工工作纪律管理,激发教职工爱岗敬业的内生动力,强化教职工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工作制度,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前提;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岗位聘任、年度和聘期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续聘解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勤管理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规范审批、兑现待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作息时间执行学校统一规定,享受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教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圆满完成对应的工作任务,并严格遵守对应的相关工作要求。在岗教职工应执行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的值班工作,并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特点而应实行轮班工作作息时间的各部门(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可实行轮班制,并满足法定工作日相同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管理、教辅、工勤岗和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在完成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任务后,可以自行安排从事科研工作的场所和时间,以确保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需离校参加会议、学访交流、培训学习、出国(境)等,应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经医保定点医院检查、出具证明并经批准的为病假。病假天数依据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按日历日连续计算。病假期限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期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私事确实无法到岗工作,由本人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紧急或不可抗力情况的除外)并经批准的为事假。专任教师因个人私事由他人代课或调倒课的也视为事假。事假天数为自离岗当天起至回校销假,按日历日连续计算。请假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的按1天计算。当年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婚假3工作日,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再执行晚婚假政策。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丧假。教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工作日。教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工伤假。教职工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各部门确认的停工留薪期。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增加生育假30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增加生育假的,给予月实得工资的奖励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包括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4.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为工作时间。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教职工可休7天护理假。

第十五条 哺乳假与哺乳时间

1.哺乳假。女职工产假、生育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包括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 探亲假。教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请假

1.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一经发现所属教职工未按作息时间到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同步报人事处,待确定假期类别后,当天报送人事处。

2.教职工请病假应提交《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交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在境外患病请假的,还须附交当地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如遇突发事故、疾病等情况,按审批权限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及时请假,在事后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补假手续。

请病假1天以内(含)的,经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认定;1天以上3天以内(含)的,经人事处认定;3天以上5天以内(含)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含)的,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超出上述审批权限范围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前提交《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或不可抗力情况的,按审批权限可由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及时请假,在事后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补假手续。

请事假1天以内(含)的,经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的,经人事处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含)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含)的,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休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工伤假的,经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核认定;休哺乳假的,经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并报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销假。教职工休假期满后,应及时按审批权限进行销假。对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产假、哺乳假回校上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复工申请或复工证明,报人事处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权限由校党委另行发文,其考勤认定及处理结果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假期类别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

1.基本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津补贴: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3.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当月病假10个工作日以内(含)的,按30元/天标准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基础性绩效按50%计发。教职工因患有国家指定重大疾病休病假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奖励性绩效:管理、教辅、工勤、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月奖励绩效工资。专任教师不按病假请假天数扣发月奖励绩效工资,视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扣发。

第二十二条 事假

1.基本工资:1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2.津补贴: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3.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以内(含)的,按40元/天标准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基础性绩效按50%计发。

2)奖励性绩效:管理、教辅、工勤、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月奖励绩效工资。专任教师不按事假请假天数扣发月奖励绩效工资,视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扣发。

第二十三条 婚假、丧假、护理假、工伤假

1.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2.津补贴: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3.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四条 产假

1.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2.津补贴: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3.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社险拨付的生育津贴高于学校在产假期间支付的教职工全部工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5.非事业编人员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执行;

6.女职工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规定,按要求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否则将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哺乳假

1.基本工资:按在岗标准的80%发放;

2.津补贴:值班费、加班费不发放,其他津、补贴项目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3.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标准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六章  旷工

第二十六条 凡其行为属于以下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计算为旷工;

2.借调、国内外脱产学习、因公(私)出国(境)等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为旷工;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自组织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计算为旷工;

4.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旷工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旷工认定程序

1.教职工出现旷工情形的,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应快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报告,在一周内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报人事处。

2.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教学单位对旷工行为进行查核并形成认定意见,经查实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及相关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理;经查否的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旷工处理

教职工的旷工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旷工半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50%的月奖励绩效40%部分。

2.旷工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奖励绩效40%部分。

3.旷工2个工作日的,在本部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绩效。

4.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和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当年6个月绩效工资。

5.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含)、30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当年12个月绩效工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非事业编教职工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禁教职工迟到早退或行为,出现1次迟到或早退行为的,给予本人批评教育;出现2次迟到或早退的,责令本人检查,扣发当月10%的月奖励绩效40%部分;出现3次迟到或早退行为的,在本部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扣发当月50%的月奖励绩效40%部分。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考勤监管工作,考勤员负责考勤登统、初审、报送等相关工作,考勤员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提前指派代管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一条 实行月报制。考勤员要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如实记录,按日认真填写考勤记录簿。各部门、各教学单位按月将考勤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填写《考勤表》,经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本部门、本教学单位公布,并于每月25日报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 建立考勤工作巡查机制。学校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各教学单位考勤工作进行巡查,抽查教职工出勤情况,检查考勤记录簿、请销假审批程序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考勤工作中有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知情不报等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严肃追责问责;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学校损失或者引发劳动争议且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7日印发的《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津商职院字201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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