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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29 18: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关于做大做优做强职业教育的八项举措》(津党厅〔2018〕71号),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增量效益,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纵览全局、协调各方;坚持德才兼备,要综合考虑引进人才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择优引进;做好科学规划,以专业建设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为依据,统筹调控各专业急需的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合同管理,明确任务,强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实行优惠政策,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引进待遇。

第三条 学校引进的人才包括现有专业和新开专业急需的专业带头人、在行业领域或企业具有影响力的人员、骨干教师和博士。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高层人才引进工作,确定学校引进人才的方向,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根据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遴选人才,广招人才,负责做好专业方向等审核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各项具体工作,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业绩评审工作。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3.严谨治学,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拥有丰富的实践教学指导经验,与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有校企合作经历或项目。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50周岁及以下。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具有10年及以上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院校、独立学院)或高职院校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的专任教师工作经历。

5.具有领导专业团队、指导专业建设和开设新专业的能力。

6.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专业学会或协会、教学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担任常任理事以上职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7.须满足下列学术专业条件其中的3项

1)近3年来,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主编本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一部,或学术著作1部,或作品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美展。

2)主持获得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3)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1篇以上

4)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子项目课程负责人或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除负责人外的前三名且为主讲教师)。

5)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全国行业协会大赛等级奖。

6)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全国行业协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第九条 骨干教师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40周岁及以下。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艺术类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具有10年及以上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院校、独立学院)或高职院校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的专任教师工作经历。

5.具有本专业核心课程设计、实践教学设计、顶岗实习设计等能力

6.须满足下列学术专业条件其中的3项

1)近3年来,参与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第一完成人),或主编本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一部,或作品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美展。

2)参与获得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4)参与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子项目课程或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除负责人外的前四名)。

5)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全国行业协会大赛等级奖。

6)指导学生参加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省部级行业协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条 博士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2.35周岁及以下。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4.具有5年及以上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院校、独立学院)或高职院校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的专任教师工作经历。

5.须满足如下学术专业条件其中的2项

1)近3年来,参与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第四完成人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委局级研究项目,或参编本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一部。

2)参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完成委局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

3)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4)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全国行业协会大赛等级奖。

5)指导学生参加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省部级行业协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如下程序进行:

1.研究分析。校党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充分研析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决定人才引进的方向、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

2.申报增人计划。人事处根据校党委人才引进决定,向市商务局、市编办申报增人计划。

3.审批招聘方案。增人计划获批后,由人事处编制公开招聘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审批备案。

4.组织实施。由人事处按照公开招聘方案组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等工作,形成拟聘人选请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进行公示

5.聘用。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6.职称评聘。按照《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津商职院字〔2018〕53号),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进行评聘。

第十二条 人才调入按如下程序进行:

1.研究分析。校党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充分研析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决定人才引进的方向、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

2.确定人选。各用人单位根据校党委决定,遴选引进人选,由人事处组织资格审查、考核工作,确定后拟制人才调入请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3.办理调入。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决定,向市商务局、市编办申报增人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办理调入手续。

4.职称评聘。按照《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津商职院字〔2018〕53号),对引进人才的职称进行评聘。

第五章  待遇、聘用管理及聘期任务

第十三条 引进的专业带头人享受如下待遇:

1.提供必要的办公等工作条件。

2.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外,给予本人20万元专项奖励性绩效,分5年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聘用管理

1.签署《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服务协议,服务期不少于6年。

2.引进人才应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等。

第十五条 引进的专业带头人完成如下任务:

1.高质量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任务。

2.组织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式,建成职业特色鲜明、教学质量优良、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强影响力的专业。

3.组织制定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出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影响力的专业骨干教师。

4.组织专业教科研工作,主持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课程改革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5.组织团队成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组织团队成员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6.组织团队推进校企“双元”育人,推动产教融合型高水平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7.组织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引进的骨干教师完成如下任务:

1.高质量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任务。

2.参与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与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课程改革项目。

3.参与制定教科研计划,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第一完成人)。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5.主讲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影响力。

第十七条 引进的博士完成如下任务:

1.高质量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任务。

2.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4.主讲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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