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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29 1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关于做大做优做强职业教育的八项举措》(津党厅〔2018〕71号),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建设高水平师资梯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选聘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学科、专业素养;坚持注重实绩,选聘应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工作中业绩突出;坚持竞聘上岗,依据学校专业建设任务目标,通过竞聘方式选拔上岗;坚持确保质量,成熟一个、选聘一个;坚持动态管理,建立专业带头人聘期考核制度,实行淘汰制。

第三条 根据专业分级,学校优秀专业、良好专业、合格专业,可选聘1-2名专业带头人,在优秀专业、良好专业试行“校企双专业带头人”制。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3.严谨治学,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拥有丰富的实践教学指导经验,与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有校企合作经历或项目。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10年及以上与专业一致的专任教师工作经历。

3.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专业学会或协会、教学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担任常任理事以上职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具有领导专业团队、指导专业建设和开设新专业的能力。

5.须满足下列学术专业条件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主编本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一部,或学术著作1部,或作品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美展。

2)主持获得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3)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1篇以上

4)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子项目课程负责人或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除负责人外的前三名且为主讲教师)。

5)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全国行业协会大赛等级奖

6)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获得艺术类全国行业协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第三章  岗位职责及待遇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须履行如下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式,建成职业特色鲜明、教学质量优良、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强影响力的专业。

2.组织制定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出在天津市乃至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影响力的专业骨干教师。

3.组织专业教科研工作,主持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课程改革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4.组织团队成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或组织团队成员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5.组织团队推进校企“双元”育人,推动产教融合型高水平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6.组织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1.提供必要的办公等工作条件。

2.每年可公派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国内外访学等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3.支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或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申报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课程改革项目。

4.享受年终一次性专项奖励。

第四章  选聘及管理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选聘按如下程序进行:

1.自荐和推荐。按照专业带头人的选拔条件,以专业教学学院为单位,教师个人自荐和部门推荐。

2.资格审查。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对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竞职答辩和民主测评。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通过人选进行竞职答辩,经由专家民主测评,确定拟任人选。

4.报批及公示。拟任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5.聘任。公示无异议的专业带头人拟任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考核管理

1.专业带头人聘期三年,任期期满后重新聘任。

2.实行专业带头人聘期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专业带头人。

3.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带头人,学校将解聘并及时增补。

4.学校对专业带头人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建立专业带头人校、院两级业务档案,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教务处负责全学校专业带头人的管理及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认定管理办法》(津商职院〔2013〕3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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