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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师德失范问题处理办法 (试行)
2025-09-16 10: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通知》(津党教201840号)《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建立天津市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津教政办201970号)《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关于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商职党字〔2022〕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以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人员、兼职人员以及来校挂职锻炼、进修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全体教师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言行。

2.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网上网下日常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教师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务,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

8.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9.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10.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组织处理程序的具体实施,校纪委负责对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处理程序

1.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材料,第一时间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以下情形可不受理:

1)无明确举报对象的;

2)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3)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4)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5)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无关的。

2.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相关举报后,须做好登记,责成相关单位或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3.成立调查组(一般为3人),对所涉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连同相关事实材料一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教师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举报人要对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等恶意或不负责任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4.相关部门对所涉教师行为进行认定。涉及意识形态工作的,由党委宣传部认定;涉及民族或宗教工作的,由党委统战部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认定;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参与认定;涉及其他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认定。

5.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6.党委教师工作部告知教师本人调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7.处理意见经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处理决定。

8.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由师德建设工小组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9.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接到处理决定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反映。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七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被学校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当年年度师德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工资,从次年起的一年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2.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3.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多次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7.对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师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的,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八条 受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在执行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执行期满后,由其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解除该处理决定。

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应在处理期满后30天内做出。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工作机制及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基层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基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各基层单位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应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建立教师违规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共享线索信息建立联合调查和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师德处理的衔接

第十三条 建立师德违规通报制度,定期开展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师德违规处理情况,对因严重师德违规问题撤销教师资格和违法犯罪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和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教育全行业禁入。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全体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要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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