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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
2025-09-16 11: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和其他聘用方式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师风主要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主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公开的原则;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师德考核与评价对教师行为的提醒、约束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本总支或直属支部师德师风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第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八条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与评价结果的运用。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制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同时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环节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程序分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学校审定以及申诉受理等。

(一)个人自评。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教师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述职。

(二)综合评议。教师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教师个人自评,根据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拟定被考核对象师德师风考核等次。

(三)结果反馈。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参加考核的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告知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考核结果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示3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

(五)学校审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还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党委会审定。

(六)申诉受理。教师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正式受理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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